为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孔江国家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职能部门保护孔江国家湿地职责,加大孔江湿地保护力度,促进南雄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就《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湿地是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滞洪水、调节气候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美化环境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孔江国家湿地公园地处我国具有国际意义的陆生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的南岭南麓,南雄市东北部,总面积1667.9公顷,湿地面积639.2公顷,公园内湿地生态系统独特,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和科研价值。自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于2012年8月13日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建设工作,使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对湿地功能及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认识不高以及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湿地遭到人为破坏,加上法治建设比较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致使孔江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为切实提高社会对孔江国家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职能部门保护孔江国家湿地职责,加大孔江湿地保护力度,促进南雄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环保大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加快美丽南雄建设步伐,制定《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迫在眉睫、非常必要。
(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要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自然公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保护管理规定。因此,制定《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合法有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9.《城市绿化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8.《森林防火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目标、任务(需解决的问题)
该办法经南雄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后,将进一步严格按照该办法条款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孔江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坚决打击一切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进一步切实落实好管护责任,做好湿地公园内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护好湿地野生动植物及鸟类栖息地和孔江水库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确保湿地公园的生态安全;三是结合孔江湿地公园实际,进一步加强孔江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四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合理利用孔江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七章,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外,其余章依次是“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保护”“湿地公园的利用”“湿地公园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办法》设专章规范了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利用行为,并细化了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各章节分工有序、张弛有度,能够体现条例结构布局上的合理性。
(一)总则讲的是什么?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湿地公园的范围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管理机构、属地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单位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若在湿地公园及周边毗邻地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要遵守本办法。
(二)规划与建设内容有哪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
(三)湿地公园的保护内容有哪些?孔江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有水体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资源保护、湿地地形地貌保护、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保护、文化遗存保护等,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不得设立开发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擅自采砂、割草、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砍伐、采药、开矿、采石、猎捕野生动植物、野外用火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生物多样性的活动。
(四)湿地公园的利用内容有哪些?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禁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宗旨不一致的参观旅游、运动项目,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要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五)湿地公园的管理内容有哪些?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管理规定,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法律责任是什么?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是什么?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和期限,以及原到期文件废止。
五、新旧政策的差异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该办法的第六条,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修订为:应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字原则;二是该办法的第七条;林业、环保、农业(渔业)、水务、国土、住建、交通、卫计、发改、财政、工商、旅游、文化、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修订为: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卫健、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文广旅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机构改革后规范单位简称;三是该办法的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内禁止采砂、割草、围湖造田,修改为:湿地公园内禁止擅自采砂、割草、围湖造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列举了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的破坏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的规定。
六、解读方式及途径
以图文解读形式与《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在南雄市政府网站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