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做时间要求,下同)。
(二)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劳动合同;
(三)工资支付凭证;
(四)医保缴费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招用相关人员时属于小微企业。
(三)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及毕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四)工资支付凭证;
(五)医保缴费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八、咨询电话
0751-3886789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
(三)灵活就业状况承诺(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信息);
(四)医保缴费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三)就业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享受补贴的时段应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后缴纳社保费时段)。补贴对象参加省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应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劳动合同;
(三)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
(四)工资支付凭证;
(五)医保缴费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九、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
(二)相关岗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八、注意事项
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九、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二)劳动者属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用人单位已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其他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文本。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六、应核验信息
(一)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等情况)。
七、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八、注意事项
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九、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二)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三)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各地按照我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有关规定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外。
五、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人员上岗后按一定周期向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六、注意事项
本项补贴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七、咨询电话
0751-3827996
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1.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成员,或属于特困人员;2.属于持证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佐证材料);
(三)学籍证明。
六、应核验信息
(一)家庭成员就业登记信息和社保缴费记录(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在毕业前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学校完成初审后,提交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八、注意事项
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九、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其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地和1项以上社会保险参保地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在该单位参加首次社会保险时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三)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三、补贴标准
博士每人1万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佐证材料);
(三)毕业证书。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范围。
(二)劳动者不得以在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及城镇(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三)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经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其就业经历可合并计算。
九、咨询电话
0751-3886789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时未就业或创业;2.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3.非在校学生。
(二)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三)用人单位已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保险期限需覆盖见习期)。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应提交材料
(一)见习协议书;
(二)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三)见习单位发放补贴银行流水;
(四)毕业证书(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无需提供);
(五)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合同(参加了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无需提供)。
六、应核验信息
(一)单位登记信息;
(二)劳动者身份资质(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三)社保缴费记录;
(四)创办经营主体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可于实际见习时间满3个月后至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一)同一人员最长只能享受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
(二)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判断以就业见习系统记载信息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咨询电话
0751-3886789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劳动合同;
(三)工资支付凭证;
(四)医保缴费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劳动者身份资质(退役1年内军人)。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九、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到10人以上。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四、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劳动合同;
(三)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
(四)工资支付凭证;
(五)医保缴费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九、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相关人员未曾享受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劳动合同;
(三)工资支付凭证;
(四)医保缴费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同一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不能重复享受。
九、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我省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
(二)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
(四)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名词解释,下同)是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退役军人;
3.在本省登记的失业人员;
4.在本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5.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类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类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6.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三、补贴标准
10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三)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
(四)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六、应核验信息
(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社保缴纳记录。
(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一)同一人员及同一创业主体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二)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
(三)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九、咨询电话 0751-3886061
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我省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
(二)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
(四)租赁非本人名下场地用于创业主体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五)所申请补贴的租金发生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三、补贴标准
每年最高4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
(三)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实际经营的材料。
(四)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五)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以上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需完整提交,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交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租金发票,以及情况有变动的其他材料。
六、应核验信息
(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社保缴费记录;
(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八、注意事项
(一)补贴对象在当年度部分月份累计支付租金已超过本补贴标准上限的,可按当年度最高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
(三)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九、咨询电话
0751-388606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创业主体属于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属于创业重点扶持对象。
(二)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
(四)创业主体招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首次申请的按实有就业人数计算,再次申请时按净增加人数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应提交材料
(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
(三)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
(四)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五)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五、应核验信息
(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
(二)单位登记信息;
(三)社保缴费记录;
(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六、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注意事项
(一)同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只能为名下一家创业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同一被招用人员身份信息只能用于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八、咨询电话
0751-3886061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一、补贴条件
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二、补贴对象
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含村“两委”干部)。
三、补贴标准
每月不高于200元;仅按季度填报监测数据的,每季度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四、应提交材料
(一)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监测系统已采集完成就业失业监测任务工作人员信息的无需提交);
(二)行政村监测补贴申领人应提交村委会确认的非村“两委”干部核查资料。
五、应核验信息
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六、申请程序
监测点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咨询电话
0751-3886061
院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为本校在校学生免费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三)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院校。
三、补贴标准
每人200元。
四、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学籍证明;
(三)开展免费技能评价承诺书。
五、应核验信息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
六、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注意事项
每名学生在同一学段在校期间可享受1次;学历(学力)晋升后转入新学段、新学校就读的,可再次享受1次本项补贴。
八、咨询电话
0751-3868515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代招”的方式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百万英才汇南粤”等招聘活动,促成求职者与委托“代招”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贴标准
每人400元。
四、应提交材料
(一)招聘会现场收集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简历清单;
(二)促成签约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和劳动合同;
(三)开展“代招”佐证材料。
五、应核验信息
(一)社保缴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信息。
六、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咨询电话
0751-3827996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业务简介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应提交材料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以上情形中的第4、第5类群体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材料。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携带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初审公示(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初步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公示,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审核认定(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审核未通过的,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初审公示(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后台正式受理,核实后进行公示)——审核认定(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认定)——办结(通知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21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就业创业证》申领
一、业务简介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及省、市人社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四、应提交材料
《韶关市就业失业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二寸彩照一张。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批准——领取结果。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批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22482
《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
一、业务简介
为已办理了《就业创业证》且办理时登记的相关信息有变动的人员提供信息变更服务。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已核发《就业创业证》且存在变更内容的劳动者。
四、应提交材料
《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变更内容材料。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批准——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正式受理)——批准(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22482
岗位信息发布
一、业务简介
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二、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已在人社部门备案登记的用人单位。
四、应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电子版)。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布——办结。
六、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人社局就业中心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正式受理)——审核发布(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发布)——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业务简介
为有需要了解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政策解答。
二、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无。
四、应提交材料
无。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网上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受理、解答)——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22482
求职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求职者。
四、应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匹配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办结。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职业介绍
一、业务简介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推荐岗位信息。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求职者。
四、应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匹配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办结。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用人单位备案登记
一、业务简介
对合法注册且存在招用工服务的用人单位进行备案登记。
二、办理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
四、应提交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人社局就业中心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审核(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为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进行招聘信息登记。
二、办理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企业招用人员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应条款,招用人员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女 50周岁)范围,薪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应提交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招聘简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人社局就业中心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审核(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失业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
四、应提交材料
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二寸彩照一张。
五、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批准(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22482
用工备案
一、业务简介
为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招用、续用劳动者时进行登记备案。
二、办理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存在招用工事实的用人单位。
四、应提交材料
《南雄市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五、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备注:建议企业自主备案,登入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home)→企业办事中心→就业登记。】
六、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人社局就业中心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批准(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一、业务简介
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的申请资质进行审核,符合的对象给予50%贴息支持。
二、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是我省中职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港澳台青年。上述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3)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2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1至3项条件外,还须符合提交贷款申请时,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指导清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清单印发前,有关群体定义及佐证材料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及地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应提交材料:
(一)个人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属已婚人员的需同时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信用报告,可由申请人授权经办银行查询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4.自然人作为反担保的提交反担保人身份证、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免除反担保的在借款人成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提交相关抵押证明材料。
5.重点扶持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其他人员不需提交)。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可由申请人授权经办银行查询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员工花名册;
5.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
6.当年营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7.当年工资表和工资支付凭证;
8.相关抵押证明材料。
五、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限
以经办银行公布的为准,公共服务机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