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单位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南雄市水口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南雄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dnx.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分类
南雄市水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的事项,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大体分为基础信息和重点领域信息,具体参见《南雄市水口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信息公开网址是https://www.gdnx.gov.cn/sgnxskz/gkmlpt/index。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南雄市水口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水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视情况按件或按量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机构为:南雄市水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南雄市水口镇繁围东路1号水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0751-3892001,电子信箱:nxskbgs@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1-3892001,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