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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雄府〔2020〕5号)

时间:2020-02-07 15:25:32 来源:南雄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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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府〔2020〕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如企业不落实防疫责任、不配合防疫工作、违反防疫规定,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措施内容

(一)支持大户烟农获取生产物资。

种植面积40亩以上且有贷款需求的大户烟农,在未取得贷款的情况下,由烟草公司向其预先发放肥料等生产物资,大力支持烟叶生产。同时,银行要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投放进度。(责任单位:市烟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雄支行、烟草公司,排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由市财政优先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200万元,对符合鼓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南雄市工业企业发展扶持办法>(雄府〔2018〕39号))和建筑业企业(<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雄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雄府办〔2018〕1号))给予补贴奖励,缓解企业资金难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三)扶持外出乡贤返乡创业就业。

在《南雄市外出乡贤返乡创业就业扶持奖励办法》(雄府〔2019〕5号)的基础上,鼓励民间投资农业、加工业、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卫生康养等产业项目,从即日起对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且2020年内投资达200万元以上并带动外出乡贤返乡就业的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注册私营企业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设立1000万元企业融资服务资金,解决暂时受困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工业高新技术和规上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后的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雄支行)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工业高新技术和规上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其中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到期还贷的可予以展期、续贷、再融资或调整还款安排。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述行业本地存量企业贷款,政府予以适当贴息,银行机构予以减免逾期利息产生的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雄支行)

建立企业金融服务辅导员制度,一对一辅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工业高新技术和规上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安排和开源节流,有效降低企业疫情期间的运行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雄支行)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省发改、工信部门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限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税费延期缴纳。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七)租金减免优惠。

对承租市、镇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予以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度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投公司、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

(九)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

(十)加大企业用工服务支持。

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和法定年节假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对符合复工或提前复工条件的企业主动对接,指定专人第一时间了解企业生产和用工情况,摸清企业缺工数量、进行分类指导、汇集企业招用工信息,同时以微信、互联网等线上线下的宣传方式,拓宽企业招聘信息渠道,搭建企业招用工服务平台。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指导和支持复工企业完善防控设施设备,加强管理规范,帮助企业提升复产能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商务局)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省和韶关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持力度。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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