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75号令《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强化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明确管理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以下是规定的核心内容及企业应对指南
一、规定适用范围与核心要求
1.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且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生产单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特殊产品除外;
2.主体责任明确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需对产品质量安全负全责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质量安全总监: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企业,或涉及人身安全的大中型生产单位;质量安全员:所有企业均需配备,负责日常质量检查
二、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1.人员能力要求
质量安全总监和员工具备专业教育背景熟悉法规及工艺流程,并通过企业组织的考核;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考核,不合格者需整改;
2.动态风险管控
日管控:质量安全员每日检查并记录风险隐患,实行“零风险报告”
周排查:质量安全总监每周组织风险分析,形成报告;
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汇报并部署重点工作。
3.档案管理
企业需存档《风险管控清单》《每日检查记录》《周排查报告》《月调度纪要》等文件确保可追溯;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考核管理人员,留存培训记录。
三、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1.制度完善
细化《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风险清单;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考核管理人员,留存培训记录。
2.人员配备与激励
大中型企业或高风险行业须尽快配备质量安全总监,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
鼓励设置奖惩机制,表彰履职优秀者,惩戒失职人员。
3.响应监管要求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召回、事故调查等工作;
若发现产品缺陷或证书失效,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召回程序。
四、法律责任与监管重点
1.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配备人员、建立制度或落实责任的,责令整改并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5万元罚款;
企业若未采纳质量安全人员的合理建议相关管理人员可免责;
2.执法趋势
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落实情况及隐患整改效果,严查主观过错和违法情节。
五、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规定通过细化责任分工和动态监管机制,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防控,尤其对制造业、消费品行业影响深远。多地已开展宣贯培训,企业需加快适应,避免合规风险。
第75号令的施行标志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迈入精细化、责任化新阶段。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内控体系,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可靠的产品保障。
相关附件·《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模板(仅供参考,因行业差异以实际发放证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