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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订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31 17:30:45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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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南雄市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我市印发了《南雄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订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现将《区划方案》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及其站点布设、改善声环境质量的工作基础。我市正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南雄市中心城区区域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进行优化调整,为“十五五”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打好基础。目前,《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由于中心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南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利用及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素均有明显改变,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已不适应当前声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亟须进行调整。有必要以《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并参考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有关的要求,对南雄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优化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和保障市民享有良好声环境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

  (六)《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八)《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区划原则

  (一)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状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类别。

  (三)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依据区划方法确定各个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依据。对相同类型区划单元,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应保持一致。

  (五)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六)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七)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南雄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雄州街道(部分)、全安镇(部分)、古市镇(部分)、主田镇(部分)和珠玑镇(部分)等,中心城区总面积57.08平方公里。

  五、目标任务

  (一)解决的问题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随着南雄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市区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已不能适应环境噪声管理需求,南雄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适配最新获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让区划的空间基准与城市发展实际对齐。

  (二)目标任务

  以《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并参考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有关的要求,对南雄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优化调整,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增加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六、主要内容

  声环境功能区划定以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中心城区的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状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类别。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原则按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的频率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分为项目背景、区划范围、区划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执行标准、区域说明、附图等内容。

  《区划方案》没有划定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南雄市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21.17 km2,约占规划范围总面积57.08 km2的37.09%。其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1.10km2,占规划范围总面积的19.45%;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0.07km2,占规划范围总面积的17.64%。

  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和4b的交通干路及特定路段总长144.75km,其中主干道总长22.75km,次干道总长60.54km,S342 0.63km,国道13.91km,快速路10.64km,南韶高速6.82km,县道1.66km,省道5.86km,浈江航道6.23km,铁路总长15.71km。

  七、南雄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修订理由和新旧政策衔接差异

  (一)修订理由

  南雄市修订前声环境功能区划是以《南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年)和《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南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2020-2035)》等指导文件划定的,后面随着《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南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年)》和《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南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2020-2035)》在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利用及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方面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有较大的变动,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素均有明显改变,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已不适应当前声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亟须进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和保障市民享有良好声环境的需要。

  (二)新旧政策衔接差异情况说明

  表1 南雄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旧政策差异情况说明

序号

项目内容

修订前声环境功能方案

调整修订后的声环境功能方案

差异情况说明

1

区划基础

《南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年)和《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南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2020-2035)》

《南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在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地性质、城市交通规划和规划片区划分等有较大变化。

2

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包括南雄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南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2020-2035)范围(有部分区域重叠),两者合计64.38 km2

中心城区:南雄市中心城区范围涉及雄州街道、全安镇、古市镇、主田镇和珠玑镇等,中心城区总面积57.08km2

规划范围减少7.30km2,区划范围变化情况。

3

区划技术依据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划分技术方法不变。

4

1类区划成果

区划面积0km2

区划面积0km2

区划面积无变化。

5

2类区划成果

区划面积17.34km2

区划面积11.10km2

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建设用地有较大的变化,相应区划面积减少6.24km2。

6

3类区划成果

区划面积21.32km2

区划面积10.07km2

3类区面积减少11.25km2。

7

4类区划成果

划为4a和4b的交通干路及特定路段总长204.38km,其中主干道总长106.05km(含高速公路总长5.973km),次干道总长86.37km,铁路(含高铁)总长11.95km。

划为4a和4b的交通干路及特定路段总长144.75km,其中主干道总长22.75km,次干道总长60.54km,S342 0.63km,国道13.91km,快速路10.64km,南韶高速6.82km,县道1.66km,省道5.86km,浈江航道6.23km,铁路总长15.71km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有较大的调整,区划相应调整

  八、执行标准

  1.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2.4b类声环境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表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dB(A)]

夜间[dB(A)]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九、区划说明

  (一)本区划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规划交通干线未实施前按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交通干线实施后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区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本区划方案附图不作为定界依据。

  (五)本区划方案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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