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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雄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8 10:41:13 来源:​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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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对储备粮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意见措施,我市原有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出台于2017年12月,其中一些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好、更科学的管理县级储备粮,有必要制定新政策,出台新的南雄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依据和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韶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管理办法起草主要把握以下二个原则:一是注重政策合法合规。认真研究分析政策,确保管理办法每个条目均有上级政策支撑。二是注重政策有效延续。对南雄市政府2017年12月出台的南雄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逐条梳理,最大程度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含总则,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46条。

  (一)主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粮权、管理原则、部门分工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共9条,主要明确收储和销售计划、收储确认程序、轮换计划、交易方式轮换原则等内容。

  第三章 储存:共9条,主要明确储存基本要求、储存质量管理、专仓储存等内容。

  第四章 动用:共3条,主要明确预警和预案建设、动用提出、补库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共7条,主要明确管理费用补贴构成、标准、拨付程序、贷款管理、入库成本、保管损耗、台账制度、会计制度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共6条,主要明确发现问题处理、审计职责、承储主体配合检查义务、信贷监管等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明确违规行为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

  第八章 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本办法施行时间等。

  (二)条文修订及新增情况

  一是对章节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和更新。将原“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一章的部分内容与“县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一章合并为“收储、销售与轮换”一章,单设“储存”一章。各章名称进行了简化。原《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后名称进行了更新。总则中增加了“节粮减损”的相关条文表述,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节约粮食、减少浪费相关精神。

  二是完善县级储备粮收储和轮换管理制度。针对代储、及自主轮换方式,完善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如,增加第九条明确了收储确认的程序,增加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明确了关于轮换的具体规定。参照省级储备粮调整优化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的规定。明确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最长可延至6个月。

  三是细化县级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明确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一条),细化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条)。增加第十九条,对承储主体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进一步细化县级储备粮动用管理。与新修订印发的《南雄市粮食应急预案》衔接,明确动用条件,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对承储主体预案建设和演练的要求。增加第二十八条,对县级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的补库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油财务与统计。对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采取由南雄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南雄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原来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修改为三十二条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新增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建立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六是强化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明确承储主体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储存、销售、动用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大对相关主体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力度,增加失信惩戒手段。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南雄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雄府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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