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龙庆物流有限公司:
张海红于2025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受理。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韶雄人社工伤 举证〔2025〕48-1 号)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