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2020〕85号)和《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安办〔2022〕68号)精神,现将南雄市2025年度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及职责通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一)全市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全市正常运行、闭库和停用的尾矿库。
二、南雄市人民政府包保责任人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协调解决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长期停用、无生产经营主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组织实施闭库销号。
(三)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违法建设运行行为。
(四)督促建立完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落实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措施,坚决遏制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针对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督促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重点非煤地下矿山和“头顶库”尾矿库开展有针对性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六)定期(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一次、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调研,汛期视情况加大检查频次。
三、南雄市日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二)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长期停用、无生产经营主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报请政府实施闭库销号。
(四)依法依规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非法违法建设运行行为的打击工作。
(五)每年在政府网站公告辖区内每一座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名称、所属企业、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等信息,并逐级将公告信息上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四、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履行乡镇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全面掌握联系包保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配合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三)每季度至少对联系包保企业检查1次,遇有极端恶劣天气、重点时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四)对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要每月至少进行1次巡查检查,严防明停暗采、非法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五)做好已闭库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二)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机构。
(三)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基本信息、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等信息。
(四)定期组织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推动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看住井、护住坡、管住水、应好急”的要求落地见效。
(五)组织建立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储备,确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等设备设施齐全、安全措施有效。
(六)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安排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应急值守制度。
(七)制定并落实汛期24小时双人值班值守和专人不间断巡查和报告制度,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汛期每周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巡查检查情况。
附件:1.南雄市2025年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xlsx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