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褒扬英烈、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公布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位于南雄市雄州街道崇贤大道边,东经114°19'19.4",北纬25°07'51.4",占地面积 76920平方米。陵园于1953 年修建,1958 年建成,分别于1992年、2004年和2014年进行过三次重修。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是1988年广东省政府列入的第一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先后被列为全省重点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南雄市不可移动文物、南雄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韶关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韶关市国防教育基地、南雄市中共党史教育基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陵园内有烈士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英名墙、烈士墓区、陈毅雕像、李乐天烈士墓、屏风景墙、休息凉亭等设施。
二、保护范围
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2001年经南雄市国土局划定的红线图为基准(见附图: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红线图),东至烈士陵园东门围墙,以围墙为界(另外包括烈士陵园东门至雄东路之间宽14米、长111米的道路);南至烈士陵园南门门前台阶,以台阶外边缘为界;西至南雄市社会福利中心防护栏,以防护栏为界;北至南雄市第一中学防护栏,以防护栏为界;总占地面积76920平方米。
三、保护级别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南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南雄市烈士陵园管理所。
五、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活动与责任追究
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革命烈士陵园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南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切实落实保护管理主体职责,请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维护这一承载着民族精神和革命历史的重要场所,共同推动革命烈士陵园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实效,让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成为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的重要阵地。
附: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红线图
南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月17日
附图:
南雄市革命烈士陵园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