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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2023年度第二批)
29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时间:2023-09-18 17:26:37 来源:南雄市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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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保障河道正常运行,河势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二批29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公示如下:

  一、划界河流

  南雄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2023年度第二批)管理范围划定表

序号

河流名称

河段起点

河段止点

划界任务长度(km)

第二批实际划界长度(km)

差值(+/-)

1

瀑布总干渠

泷下小学

古子坑

8.711

8.777

0.066

2

瀑布氮肥厂支渠

古子坑

风水岭

3.737

3.716

-0.021

3

山田溪

老山埂

石角

2.754

1.774

-0.98

4

坑背水

邓坊圩

前坊

1.795

1.805

0.01

5

石子岭水

西坑

鹅公岭

2.139

2.282

0.143

6

古城溪

窑头顶

陈屋

10.404

7.972

-2.432

7

社前背水

围背水库

春坑

1.686

1.688

0.002

8

云田水

围背水库

乌高塘

3.052

0

-3.052

9

坪岗水

老姐岭

浈江

2.984

1.993

-0.991

10

寨脚下河

锦陂村

桶江石

2.599

0

-2.599

11

满江溪

犁头下

火烧陂

5.366

0

-5.366

12

小坑溪

跌水坑

聪辈

6.249

6.218

-0.031

13

长迳溪

长迳村委会

寨脚下

3.723

3.734

0.011

14

长岭溪

长岭头

浈江

2.7

2.848

0.148

15

丹铺溪

田壁

浈江

2.649

2.653

0.004

16

牛牯排溪

石溪塘

乌迳敬老院

3.662

3.719

0.057

17

忠心水

鹅兜

上高陂

2.78

2.818

0.038

18

园岭水库水

园岭水库

高溯

3.86

3.912

0.052

19

陈坑尾溪

件塘

上垌

2.883

3.249

0.366

20

大塘坑溪

光银窑

仕坑

2.891

3.200

0.309

21

新村溪

大塘尾

新村村委会

2.993

2.998

0.005

22

麻塔石水

桐子窝

麻塔石新屋

3.21

3.189

-0.021

23

梅树头下

社官下

三子下

2.457

2.407

-0.05

24

风山溪

猪窦坑

小水垌

1.614

1.738

0.124

25

三角溪

鱼王石

樟木山

2.64

2.688

0.048

26

耶溪水

象湖

角公塘

1.36

1.519

0.159

27

逆龙坑溪

探背

灯笼排

5.856

6.107

0.251

28

满坑溪

旱坑仔

黄梅岭

5.117

5.571

0.454

29

尖岭水

长坑小学

仓子前

2.656

3.758

1.102

30

围背灌渠

老布塘

永坑

2.372

2.521

0.149

31

中坪支渠

中坪水库

长坑

4.327

4.528

0.201

32

黄坑干渠

围背水库

云田水村

9.506

9.674

0.168

合计

120.732

109.056

-11.676

  本次划界中云田水与邓坊水黄坑镇许村段为同一条河,满江溪为桥渡安水的上游段,古石门河与寨脚下河为同一条河流的的上下游段。以上三条河流为重复河流,本次不再进行划界。

  二、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二)无堤防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三、管理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南雄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2023年度第二批次)管理范围划定图集_50-70.pdf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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