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7时50分,南雄市湖口镇圩镇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一工人为了解某招标工程概况,在勘察施工场地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1人身亡。
经南雄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南雄湖口圩镇“9·2”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南雄湖口圩镇“9·2”一般触电死亡事故是个体工商户施工员自行开展施工场地勘察时发生的意外触电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触电死亡事故。现对该起事故提出核销建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公示期间,对公示的该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请来电反映。如公示期内无异议、意见,我局将按程序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申请予以统计核销。
受理单位:南雄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751-3839219。
附件:南雄湖口圩镇“9·2”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南雄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南雄湖口圩镇“9·2”一般
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日7时50分,南雄市湖口镇圩镇发生一起一般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柯建忠立即作出工作指示,要求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真排查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雄市成立了由湖口镇人民政府、南雄市应急管理局、南雄市公安局、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雄市检察院、南雄市人社局、南雄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南雄湖口圩镇“9·2”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领导组下设事故调查小组、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急处置评估小组等3个小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南雄市湖口镇圩镇,事故发生项目为“南雄市湖口镇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全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湖口镇墟镇扩容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8月1日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南雄市湖口镇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全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湖口镇墟镇扩容改造项目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公告》,投资项目代码:2102-440282-04-01-863742,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壹佰元整(¥395,100.00元),项目截至9月2日勘察设计已完成,9月10日进行设计预算,未和任何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构成生产经营关系。涉事单位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出于承揽工程的目的,未知会项目招标方,自行组织施工员进入项目现场对施工的难度、环境和施工的可行性进行勘察。
(二)事故所涉有关单位及概况
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成立于2024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邓**。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3MAD9X7PP1W。工商注册号:440203600442718。纳税人识别号:92440203MAD9X7PP1W。组织机构代码:MAD9X7PP-1。营业期限:2024-01-10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8号韶关碧桂园太阳城天麓山14街1层2号商铺2-3。资金数额:8万人民币。企业规模:微型。国标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M74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各方关系有关情况
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出于承揽工程的目的,自行组织工人对项目现场施工的难度、环境和施工的可行性进行勘察。9月2日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工人姜**、成**、周**等人到达现场自行开展场地勘察,并提供了安全绳和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有关人员情况
1.邓**,女,汉族,已婚,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现住:韶关市武江区****,单位职务: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法定代表人。
2.姜**,男,汉族,已婚,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南雄市湖口镇****。单位职务: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施工队负责人。
3.成**,男,汉族,已婚,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单位职务: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工人。
4.周**,男,汉族,已婚,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单位职务: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工人。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日7时,施工队负责人姜**带领工人成**、周**前往南雄市湖口镇圩镇勘察施工难度、施工环境和施工的可行性,勘察不涉及动电作业,到达现场后施工队负责人姜明全独自前往圩镇早餐店买早餐,工人成**、周**二人没有等待施工队负责人姜**回来,就在现场开展勘察工作,成**留在一楼进行勘察,周**走上建筑物三楼进行勘察。7时50分,成**听到有触电短路的声音,抬头发现是在三楼开展勘察工作的周**触碰到建筑物旁高压电线发生了触电。7时52分,成**给南雄供电局拨打电话请求赶快断电,之后马上拨打110、120、119等紧急电话,然后电话通知施工队负责人姜**。8时,110南雄市公安局处置人员、120南雄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119南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湖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8时10分,施工队负责人姜**接到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并电话通知邓**事故发生的消息,并向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9时20分,119南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将周**从高压线上抬下至地面,经120南雄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现场检查认定周**无生命体征,送往了殡仪馆。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雄市应急管理局、南雄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位于南雄市湖口镇圩镇附近,省道S342线南雄市往信丰县方向道路旁东福碾米加工厂附近,东福碾米加工厂建筑物贴近路旁三条高压电线,高压电线所在电线杆沿省道S342线设置。死者身上有安全绳捆绑,背靠高压电线呈倒悬状态。

图1 事故现场图片

图2 事故现场图片

图3 发生事故建筑物图片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男,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工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有关规定,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为丧葬及抚恤费用,直接经济损失160万。
四、其他情况
发生事故当天天气情况。2024年9月2日7-8时,南雄市平均气温31.6℃,平均湿度71.0%,平均风速3.1m/s,风向为西南风,平均气压992.3hpa,无轻雾,无雷暴。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时56分,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南雄市110指挥中心电话通报该起事故通报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南雄市委、市政府报告。8时10分,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施工队负责人姜**通过电话向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8时30分,南雄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协助配合110南雄市公安局处置人员、120南雄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119南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湖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8时40分,南雄市应急管理局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告南雄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南雄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值班座机向韶关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时52分,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工人成**给南雄供电局拨打电话请求赶快断电,之后马上拨打110、120、119等紧急电话,然后电话通知施工队负责人姜**。7时56分,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南雄市110指挥中心电话通报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南雄市委、市政府报告,南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南雄市委书记、市长柯建忠立即作出指示,南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良彬组织南雄市公安局、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湖口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应急处置。8时,110南雄市公安局处置人员、120南雄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119南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湖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立即做好事故现场警戒,疏散周围群众,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相关信息及情况进行登记。9时20分,119南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将周**从高压线上抬下至地面,经120南雄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现场检查认定周**无生命体征,送往了殡仪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时20分,119南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将周**从高压线上抬下至地面,经120南雄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现场检查认定周**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南雄市公安局、湖口镇人民政府耐心安抚死者家属,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善后赔偿等问题。目前,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已完成。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雄市人民政府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过调查,事故调查组认为:一是涉事单位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出于承揽工程的目的,自行组织施工员周**对项目现场施工的难度、环境和施工的可行性进行勘察,截止事发日期9月2日,该项目尚处于勘察设计阶段,涉事单位武江区泽通工程管理服务部和项目方未就工程产生交集,不构成生产经营关系。二是9月2日,个体工商户施工员周**到达现场,没有等待施工队负责人达到,自行开展场地勘察,该项目属于未开工状态,不存在施工行为,不构成生产经营行为,该起事故发生在非生产经营过程中。三是经过笔录了解勘察作业内容和现场勘查确认,不涉及动电作业,周**系勘察作业过程中意外触碰到高压电线发生触电。综合以上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南雄湖口圩镇“9·2”一般死亡事故是个体工商户施工员周**自行开展施工场地勘察时发生的意外触电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触电死亡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