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6〕1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本方案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各级公办学校,以及民办普通高校 (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教育部门职责:负责和承担省级下达资助资金和本级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资金监管和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审核下级报送材料;对所属学校学生资助信息、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通告已停办或撤销学校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学校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实施方案,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对学生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外省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一年级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其他高校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具体咨询在读高校。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普通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每生每年3850元(其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为基准定额乘以折算系数)。民办学校学费高于免学费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九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十条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十二条各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以国家基础标准为依据,我省现行资助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
第四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按国家标准由省以上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六条市教育主管部门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生源当年被外省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一年级新生。市资助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辖区补助额度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省市县财政资金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方式原则上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分担方式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助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市教育部门要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市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从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信息管理、资助育人、监督宣传等五个方面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在收到当年预算下达的资金未使用的部分,应当结转下一年继续用于原资助政策,在资金清算时一并考虑。各学校要统筹本校学生资助资金,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安排的依据,各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学校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校内学生资助资金,其中普通高中提取比例为3%—5%,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作为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作为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校内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等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能力等与学生资助有关的工作。原则上当年提取的校内学生资助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支出。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所称城乡、农村的划分,原则上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5〕6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由南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如与《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不符,以省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与《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6〕1号)同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原文照抄无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户籍当年被普通高校(下称高校)录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一年级新生(含本专科学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各地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二条新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地市县或高校组织实施,实行学生申请,资助部门核实、评审、公示,市县或高校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三条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条新生资助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解决的资助机制。
省外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省内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县(市、区)级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所属市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市设立的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高校提取的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度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学生申请
第五条新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考入外省高校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向高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章资格审核
第七条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审核学生录取报到注册情况。
第八条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审核后,应及时公示拟资助新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补助发放
第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外省高校新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县级资助专项资金不足以资助全部拟资助新生的,由县级教育部门于10月10日前向地级以上市申请不足部分资金。
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月15日前对所属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报送的申请上级解决的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从本级设立的专项资助资金予以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地级以上市专项资金仍不足时,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省级补助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内高校新生,由高校按规定从提取的校内学生资助资金中给予资助。当年度计提的专项资金仍不足时,高校于10月10日前将申请上级补助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市属高校上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省属高校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上级教育部门收到下级教育部门(高校)帮助解决专项资金申请时,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下拨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各地各高校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和县(市、区)负责收回,用于下一年度新生资助。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局、高校应在11月10日前将新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各级教育局、高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2
南雄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
第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是指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免学费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纳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方案,明确奖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对外公开。
第七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各地要将本地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章申请与学校审核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就读涉农专业;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二)至(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和(七),并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23〕11号文)要求。
第九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的申请,需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学校应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相关评审工作。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信息。中职学校每学期应按程序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助相关信息(原则上春季学期应在5月31日前、秋季学期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填报)。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要督促、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通过《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逐级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财政按照核定的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及分担比例补助学校。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类型同专业免学费标准补助,学费标准高于财政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市教育局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学校资金需求和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资金结余等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学生资助卡等银行转账方式于开学后的三个月内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在资助系统完成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数据确认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所需资金由各学校自行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时将学生困难资助和获奖信息录入资助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二十一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对于国家助学金名额不能覆盖的学生,由学校从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资助。
附件-3
南雄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指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免学杂费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免学杂费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对外公开。
第二章申请与资格评定
第五条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七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需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学校应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相关评审工作。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信息。学校每学期应按程序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助相关信息(原则上春季学期应在5月31日前、秋季学期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填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各学校资金需求和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资金结余等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学生资助卡等银行转账方式于开学后的三个月内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在资助系统完成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数据确认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所需资金由学校自行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十四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对于国家助学金名额不能覆盖的学生,由学校从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资助。
附件-4
南雄市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在学期间生活费开支。
第二条补助资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实行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核实、认定、公示、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报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二章申请和资格认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
第四条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五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需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学校应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相关评审工作。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每学期应按程序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资助信息报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春季学期应在5月31日前、秋季学期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
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教育局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各学校资金需求和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资金结余等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方案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按学期下达补助资金。市教育局审核批复补助名单后,按受助学生人数和标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学生按学年申请补助资金。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获得资助后,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第九条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在开学后的三个月内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监护人)。
第十条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等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监护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转账方式发放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各学校按规定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未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影响省以上财政资金安排的,缺额资助资金由学校自行统筹资金补足,以确保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十二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5
南雄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二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评审、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实行家长(监护人)申请,幼儿园核实、认定、公示,幼儿园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送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二章申请与学校审核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各地教育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发布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幼儿园及时采取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将学前教育资助的有关政策告知家长(监护人)。
第四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需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学校应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相关评审工作。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每学期应按程序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资助信息报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春季学期应在5月31日前、秋季学期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市教育局根据各学前教育集团资金需求和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资金结余等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前教育集团在开学后的三个月内将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等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儿童家长(监护人),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市教育局、幼儿园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未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影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缺额资助资金由幼儿园自行统筹资金补足,以确保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助尽助。
第八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