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的精神,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人员范围
本清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科院、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
二、行为类型
违反的行为包括:
⑴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⑵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⑶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⑷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⑸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⑹无故旷工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
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⑻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向学生布置机械重复、大量抄写惩罚性作业的;对学生成绩公开排名,按学生成绩名次排座位的。
⑼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⑽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⑾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⑿鼓动、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辍学、流失。
⒀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⒁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⒂违规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⒃在公共场所做出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
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⒅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⒆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表演、竞赛活动。
⒇利用工作之便和职务影响在QQ、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商品销售信息。
(21)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