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教育信息公开 > 教师管理

【教师行为规范】韶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03-30 17:14:16 来源:南雄市教育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为处理工作指引》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科院、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对其他在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处理适用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理要求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撤销教师资格,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四、处理和解除程序

(一)发现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我市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行为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

2.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二)中小学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解除

(三)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四)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学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和追责

(一)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国要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等的负责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中小学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





扫一扫
关注
扫一扫
打开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