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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南雄市山区和农村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时间:2026-03-30 17:12:48 来源:南雄市教育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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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市山区和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稳定山区和农村骨干教师队伍,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2016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及资金清算的通知》粤财教201631号文件精神,在原《南雄市2017年山区和农村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雄教联〔2017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市政府责任,整体规划,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加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保障我市山区和农村地区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机制,建立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的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制度,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市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稳定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骨干教师队伍,促进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整体素质提高。

三、范围对象

全市(不含县城直属学校及原雄州镇小学,下同)农村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发放标准

根据学校距县城的距离,将我市农村学校分档确定生活补助标准。

1.学校分档。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我市农村学校分为5个档次。(详见附件《南雄市农村学校分档情况一览表》)。

2.发放标准。

一档学校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600元,二档学校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350元,三档学校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100元,四档学校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900元,五档学校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700元。

五、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我市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从201811日起开始实施。每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考核公示后次月发放。

(二)到农村及边远学校的支教教师,按支教所在学校教师享受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三)农村学校女教职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标准发放;农村学校男教职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看护假期间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标准发放。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处分期间停发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四)农村学校教职人员事假一个月中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50%计发;事假一个月中超过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事假一个月中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学期进行累计,一个学期每满15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的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五)农村学校教职人员在规定的婚假和丧假期间,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标准发放。

(六)农村学校教职人员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的,当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50%计发;当月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七)农村学校教职人员一学期中请病假(含学校批假)累计满一个月扣发一个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以此类推。

(八)因病(事)假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参加年度考核),扣发当年的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九)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发放办法。

1.教职人员被停职审查期间,停止发放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审查结束后,不给予任何处分的,可以全额补发;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下表规定执行。


处分类别

扣发比例

扣发期限

行政警告、党内警告

50%

6个月

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

50%

12个月

行政记大过

55%

12个月

行政降级

60%

12个月

行政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0%

24个月

留党察看

70%

至察看期满

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党籍

80%

24个月

2.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不一致时,从严执行。

3.教职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经复查确属错误处理而撤销处分的,其已经扣发的部分应全数补回。

(十)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发放办法。

1.教职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止发放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2.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期间停止发放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经审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予起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全数补发;②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但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计算扣发;③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已扣部分不予补发。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当月给予治安处罚后释放的,停发当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3.教职人员被刑事处罚后,经复查确属错案宣告无罪的,错判期间停发的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予以补发;经复查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已扣部分不予补发。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落实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生活补助相关工作,督导检查推进落实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对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确保省财政核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市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和工作进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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