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拿个东西而已,居然也会构成犯罪?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周某(化名)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应他人要求冒充某证券公司员工,线下收取诈骗款项,被判诈骗罪获刑罚。
2025年11月,受害人袁某(化名)日常浏览短视频时,刷到一条投资广告,受广告诱导扫码下载软件,随后加入了一个投资交流群。群里一名自称投资顾问的蔡某(化名),引导袁某下载冒用某证券公司名义搭建的虚假理财APP。袁某轻信对方话术,并在该虚假理财APP内充值转账进行投资,随后被公安机关告知有涉诈骗的危险。11月20日,蔡某让袁某备好5万元投资现金,称会派专人前往某大厦收取,再转入该虚假理财APP账户。同日,被告人周某答应有偿帮忙到南雄市拿东西。11月21日中午12时许,周某戴着口罩、佩戴一个写有某证券公司名称的工作证步行至某大厦,在某大厦见到被害人袁某后,自称系该证券公司的专员,袁某便交给其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红色袋子,周某在准备离开现场的途中被南雄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按要求冒充证券公司员工异地线下拿取诈骗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另外,被告人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在取得财物后,在现场被抓获,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到案后对手机、胸牌等作案工具来源、与上家犯意联络等主要犯罪事实未如实交代,避重就轻,不予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轻信“帮忙取现日结高薪”工作,协助骗子收款、传递资金、对接交接钱款,即便后期才参与作案,同样属于共同犯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线上诈骗+线下取现”是当前高发的复合型诈骗手段,这些诈骗的核心套路高度一致:先以专业知识或者情感联系建立信任,再引导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平台APP,再以“监管严格”等为由要求脱离正规交易平台,必须进行线下现金交易。对于以“投资返利”“稳挣不赔”“安全账户”“退款结算”等为由,要求大额现金等交付陌生人的,必须提高警惕意识,防止上当受骗。接到反诈预警、劝阻提醒时务必高度重视,切勿轻信陌生投资平台、私下现金交款转账等,一旦发现疑似诈骗情形,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转账证据,报警处理切实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