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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毒驾+逃逸?可真“刑”!

时间:2026-06-22 17:05:57 来源:南雄市人民法院 曾菁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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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烟”后开车也算毒驾?肇事后逃逸就能逃脱罪责?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林某(化名)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等管制药物成分的电子烟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罚。

  2024年11月的一天,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林某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头脑混沌、意识昏沉,偷拿他人车钥匙,驾车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导致被害人张某(化名)等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林某逃离现场,次日主动投案。经鉴定,林某的尿液中检测出依托咪酯等多种管制药物相关成分,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的逃逸情节,依法应当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考量。另外,林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是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吸食、售卖含有该成分的电子烟均涉嫌违法;吸食该类电子烟后驾车,依法按毒驾论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驾车应严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距、文明规范行车,坚决杜绝酒驾、毒驾,切实守护好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因一时猎奇、侥幸心理沾染吸食相关药品,触碰法律红线。无证驾驶、毒驾、肇事逃逸都属于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不能逃避法律责任,还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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