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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零库存高收益”陷阱!未签合同也需担责
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购销合同纠纷

时间:2026-05-21 10:11:04 来源:南雄法院 谭佩佩 刘迪雯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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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书面合同,加盟款项部分转入关联公司账户、部分支付给个人,关联公司还参与退款,相关责任该如何认定?公司放任个人经销商代为收取加盟相关费用、利用关联公司模糊自身交易地位,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日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从合同实质出发综合判定交易对象,依法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

  据了解,李某经刘某接触到某某品牌产品推广信息,刘某自称公司招商人员,以“零库存、高收益、公司扶持”等宣传口径吸引李某。李某听后欲成为该品牌“联创合伙人”,向A公司指定收款的关联公司B公司支付70000元,又向刘某支付30000元。但李某与A公司及B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仅由各方共同建立的微信发货群沟通后续交易事宜。成为该品牌“联创合伙人”后,李某因货物大量囤积产生亏损,遂以刘某曾承诺的“包销包退”为由提出退货,相关方仅部分退款,剩余款项始终未退还。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A公司及四家关联公司向其返还30000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在A公司举办的案涉品牌活动现场,李某通过刘某及案外人阮某介绍了解到购买100000元产品即可成为“联创合伙人”,虽李某分别向B公司支付70000元,向刘某支付30000元,但A公司未提异议,仍按“联创合伙人”标准向李某发货,退款明细中亦载有“分红”项(属于“联创合伙人”的标识),故可认定该公司知悉李某已成为“联创合伙人”。该30000元款项作为李某加入“联创合伙人”的资金组成部分,A公司默许刘某收取该投资款,实则属于A公司给付给刘某的佣金或奖励,对于李某而言,刘某仅是代A公司收款,收款主体仍为A公司。故A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包销包退”承担退款责任,而刘某亦同意退款,经各方核算后,南雄法院判决刘某、A公司十日内向李某返还12900元。

  【法官寄语】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凡是宣传“零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的投资、加盟或经销项目,都要保持高度警惕。此类宣传往往夸大收益、淡化风险,极易误导投资者盲目投入资金。在参与市场投资、经营合作时,务必做到不轻信口头承诺、不盲目转账、不忽视书面合同,要认真核实交易主体资质,明确收款账户、退款规则、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并妥善保存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和宣传资料等证据。同时提醒各类市场主体,以模糊交易主体、通过个人名义收取费用、利用关联公司模糊交易地位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不受法律保护,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交易行为,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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