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雄市检察院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林木犯罪,以公益诉讼作为助力南雄绿美生态建设的法治手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打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组合拳,将监督履职化为护林绿盾。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0日至7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邓某某、吴某某三人未经林权所属人同意,合伙在南雄市邓坊镇兰田村、乌迳镇孔江村、油山镇黄地村等地山场盗伐林木10次。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2.2988立方米(其中生态公益林11.2351立方米),经认定,被盗伐林木价值17660元。
经法院审理,郭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邓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吴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三人还应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3万余元。
检察官释法
郭某某、邓某某、吴某三人不仅为自己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刑事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还要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森林资源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损害容易、修复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林木进行滥伐、盗伐,绿水青山,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