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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时间:2024-12-03 16:42:03 来源: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杨婉莹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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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1日前生育子女的,参照新《条例》(即新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2021年5月31日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者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不再处理。”

  尽管国家调整优化了生育政策,相应的法律政策已作出修改,但历史遗留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仍未完全妥善处理。2024年4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工作中发现,法院仍有部分尚未执行完毕的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现案件均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根据中央的决定、相关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对卫健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应申请法院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再根据相关规定稳妥有序处理。2024年5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后,向卫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申请法院依法及时解除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对上述因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尚在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卫健局对此均予以采纳,并及时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积极响应社会关切,推动解决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有序退出执行程序,落实国家生育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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