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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赔偿!道歉!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可不行

时间:2024-09-30 11:16:39 来源: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谢振中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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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喜食“野味”,为了大饱口福而重金求购,有的人见钱眼开,为了牟利做起了“野味”生意,但你知道吗?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放于家中冰柜,欲春节期间出售给他人食用。2024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冰柜查获疑似赤麂死体8只,疑似猪獾死体5只,疑似中华竹鼠死体7只,经鉴定,确定死体为赤麂8只,猪獾5只,中华竹鼠7只,上述物种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为26100元。另查明,202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某向曾某某等人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利6959元。

  案件处理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该院的诉讼请求,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合计41785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的营养价值并不比猪、鸭、鸡和牛的营养价值更特殊,而且野生动物身上携带大量的病毒、细菌和寄生虫,在猎捕、宰杀、加工、交易和食用的过程中极易引起扩散传播。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不仅可能带来“口腹之痛”,更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物物种的多样化,请不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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