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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间打牌娱乐与赌博罪的界限

时间:2024-03-04 11:07:22 来源: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刘宏富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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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假期刚刚结束不久,大家在假期吃吃喝喝逛逛之余,是否有拉上三五好友,一起打打麻将、扑克呢?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朋友打打牌就是娱乐活动,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在利益心的驱使下,则可能会让娱乐活动转化为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的赌博行为主要在于赌资是否较大,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和参与赌博者都是处罚对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除了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还需要构成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条件,主要处罚的是组织者。

  案例:2021年11月,黄某某、李某某组织陈某某等3人在董某某自建房内打扑克“三公”进行赌博,投注额100元起,上不封顶,每把赌客中出现“毕十”则抽水100-200元,当晚黄某某、李某某共抽水1200元,并事前承诺给予董某某300元场地费。同时,黄某某还在赌场为他人提供赌资。当晚被查获赌资7万余元。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2月8日移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后认定:黄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聚众赌博,董某某在明知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下提供场地,构成赌博罪的共犯。本案于同年3月7日移送法院起诉,后三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打牌娱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赌博罪的界限:

  1. 娱乐活动不存在抽水营利情况,同时涉及钱数、人数较少;而聚众赌博中存在组织者抽头渔利的问题,且涉及钱数、人数较多。

  2. 娱乐活动是以休闲放松为目的;而赌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

  3. 娱乐活动多在家庭成员、亲友间进行,而赌博所涉人员通常不具有特定关系。

  参与赌博会让人在高额的金钱游戏中迷失自我,损失钱财,助长不劳而获、贪婪的不良风气、影响家庭幸福。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适度娱乐,远离赌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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