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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5 10:33:52 来源:南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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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提高社会对孔江国家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职能部门保护孔江国家湿地职责,加大孔江湿地保护力度,促进南雄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就《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本《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必要性:湿地是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滞洪水、调节气候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美化环境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孔江国家湿地公园地处我国具有国际意义的陆生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的南岭南麓,南雄市东北部,总面积1667.9公顷,湿地面积639.2公顷,公园内湿地生态系统独特,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和科研价值。自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于2012年8月13日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建设工作,使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对湿地功能及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认识不高以及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湿地遭到人为破坏,加上法制建设比较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致使孔江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为切实提高社会对孔江国家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职能部门保护孔江国家湿地职责,加大孔江湿地保护力度,促进南雄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加快美丽南雄建设步伐,出台《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迫在眉睫、非常必要。

   (二)合法性: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规章或者法规,加强保护管理。根据《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因此,制定《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合法有据。

  二、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3.《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4.《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4.《风景名胜区条例》

  15.《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1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7.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本《办法》制定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为加强对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七章,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外,其余章依次是“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保护”、“湿地公园的利用”、“湿地公园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办法》设专章规范了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利用行为,并细化了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各章节分工有序、张弛有度,能够体现条例结构布局上的合理性。

  (一)法律原则

  《办法》确定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与利用的法律原则为“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首先,“保护优先”的原则要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内各项工作的展开都必须服从保护的原则,湿地公园的生态价值和人文历史价值都需要通过“保护优先”加以承载。其次,“科学修复”的原则着力于通过改善湿地水质、修复湿地功能,使得湿地生态系统得以修复,生态多样性进一步显现。再次,“合理利用”的原则突出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最后,“持续发展”的原则体现了孔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与利用的最终目标。

  (二)湿地公园管理处

  孔江国家湿地保护是南雄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一项特殊行政任务,在《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南雄市人民政府设立了专门负责协调、管理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其专门行使有关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职权。《办法》明确规定:设立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协调统筹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三)规划与建设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充分尊重上位法和《广东孔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已有法定规划,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的总体景观和规划格局,并以管理处“备案”的方式加强对湿地公园内各项建设项目和建设活动的规范。

  湿地公园外围地带的保护是湿地保护的重要环节。《办法》不仅对湿地公园内的规划、建设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也对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作出限制性规定,要求遵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规划,与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相一致。有关部门在制订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城市分区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当听取管理处的意见。

  (四)保护

  保护是本《办法》的核心,规划与建设、利用、管理等都必须围绕着“保护”这个中心。除去湿地保护所必有的湿地地形地貌保护、水体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种养殖业保护、文化遗址保护外,《办法》还增加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条文,以及规范湿地公园内农耕渔事的条文,完善了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文。

湿地公园内的特色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名人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内涵和人文价值,需要通过严格的保护,才能得以体现和传播,其生命力才能得以延续。为维护湿地公园内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办法》规定“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保护修整原则,严禁改变原有的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

  (五)利用与管理

  《办法》就湿地公园所具有的保护、科研、教育、生态观光等功能的利用进行了规范,“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分别对生态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利用作出相应具体规定。考虑到湿地公园的承载能力,要求对其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进行合理研究和确定,对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教学科研活动等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要求对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的管理原则”,“管理处应当建立相关的制度,为相关人参与湿地公园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分别从湿地公园的旅游管理、安全管理、商业管理、经营活动管理、交通工具管理、公众活动管理、环卫管理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的管理体系。

  (六)法律责任

  考虑到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处罚权限,我们参考了与湿地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已经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对围垦、占用湿地,非法采沙、放牧,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以及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私建、滥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这些处罚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五、本《办法》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文件起草部门将申请在南雄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雄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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