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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雄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草案)

时间:2021-06-23 15:32:30 来源: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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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企业(个体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2022年3月1日起,市区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运输准运制。现将准运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企业要求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10辆以上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且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固定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停车场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场地进行硬化,安装监控设备,配备清洗设施设备,设置门卫,实行24小时值守。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具有健全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周全、详实、可行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保证有效执行;

  (七)运输单位、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上牌。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个人要求

  (一)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具有10辆以上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且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停车场。停车场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场地进行硬化,安装监控设备,配备清洗设施设备,设置门卫,实行24小时值守。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有健全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周全、详实、可行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保证有效执行;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上牌。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合法,由所属单位、企业或个人统一管理,车身颜色统一为一种颜色,喷印所属公司名称(个人车辆喷印行驶证登记住址)、标识、编号和监督投诉电话。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后喷涂大号牌;反光标识、防护栏、轮胎等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合格密闭装置,采用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厢盖与车厢前、后栏板缝隙不应大于50mm;

  3.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三)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四)具备有效的《南雄市道路大货车入城证》;

  (五)具备有效的《建筑垃圾准运合格证明》;

  (六)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七)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八)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须符合数字城管技术规范,能接入数字城管监控平台);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从事建筑垃圾运输驾驶员要求

  (一)具有驾驶大型货运车辆的资格和从业资格证;

  (二)三年内未发生致1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以上责任,或发生致1人以上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未发生因一次交通违法行为被扣12分,或数次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被扣12分,或有5次交通违法行为被扣分的;

  (四)依法与运输单位、企业和个人签定劳动合同;

  (五)无犯罪、吸毒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基本要求

  (一)须经过核准,按照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二)处置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保持车辆整洁,车箱外侧、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

  (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限和超速;

  (六)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核准的消纳场;

  (七)保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整洁;

  (八)自觉接受执法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程序

  (一)申请需提供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证》;

  3.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个人除外);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含商业保险、环保标志等);

  6.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

  (二)核准流程

  1.运输车辆核准。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运输车辆核准。城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核、勘验,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合格证明》,报渣土办备案。(合格证明有效期参考车辆审验有效期和商业保险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2.申办大货车入城证。运输车辆需在政府规定的“限制通行区域”或“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合格证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运合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商业保险信息等,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按城管部门同意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向公安局申办《大货车入城证》。经核发的《入城证》必须有公安局指定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方为有效。公安局发出《入城证》后,报渣土办备案。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时,应持车辆准运合格证明、处置申请等材料(需在限、禁行区域通行的需持入城证)向城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证》,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证》在批准处置时间内有效,逾期需重新办理)。

  七、政府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在南雄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经营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南雄市户籍车辆核发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

  (二)公安局负责各自辖区建筑垃圾运输交通安全管理。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审验车辆外观和相关技术标准。

  (三)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八、其他要求

  (一)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企业,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更的,以及个人运输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更的,到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履行完上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到城管部门登记备查。

  (二)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企业和个人实行年度考核制。由渣土办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可按规定列入征信系统,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南雄市内砂石、灰浆、煤渣等散装物料的运输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雄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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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所需证件、资料:

  ①《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保险证明;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道路运输证》;④营业执照;⑤企业章程(个人除外);⑥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⑦申请。

  2.申请办理大货车入城证所需证件、资料:

  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商业保险信息;②《南雄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合格证明》;③承运合同;④申请(包括城管部门同意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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