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受南雄中学委托,于2014年9月28日对南雄中学短焦投影机项目(项目编号:NX2014GZ34)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经过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中标单位为韶关市新华美科技有限公司,候选中标单位为韶关市新明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后因我中心收到其他投标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经本中心与采购单位共同查阅招标文件及韶关市新华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后,确认该公司投标文件所投标产品短焦投影机与电子白板一体机不是同一品牌,这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短焦投影机及电子白板一体机采用同一品牌的要求不相符。
根椐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经报南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取消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韶关市新华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确定中标单位为韶关市新明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55,000元。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南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