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2)父母《结婚斑点》原件、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2)父亲、母亲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派出所的相关核查材料。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