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符合部队随军家属条件,提出申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现役军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随军家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结婚证》、随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