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民生关注 > 证件办理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时间:2012-12-03 14:58:50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审批条件

    符合部队随军家属条件,提出申请的。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现役军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随军家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结婚证》、随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扫一扫
关注
扫一扫
打开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