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条件
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和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家庭户口迁入手续。
(二)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迁移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或手续。
(三) 办理步骤
1、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或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或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