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2.符合探亲条件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香港、澳门定居,应聘工作,就学的。
三.基本程序
照相 领表 填表 贴相片 交表 领回执 缴费 交缴费单 领证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⒈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及回执,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⒉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⒊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在澳门就业、就学的,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学习签注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奔丧可免):
⑴.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⑵.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⑶.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⑷.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材料1年有效(以12个月计算,符合证件换发的仍按换发、遗失重新申请规定办)。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③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7个工作日。
注:1.选择特快专递领证方式可以提前3天以上送证上门,特快专递营运商按市场标准收取费用。
2.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3.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电话、网址
受理时间和地点
地 址:韶关市百旺大道1号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内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00
咨询投诉电话:0751-8462783
电话申请:96897、11185
网上申请:http://www.gdcrj.com
邮政速递查询:1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