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民生关注 > 证件办理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粤定居入户

时间:2012-12-03 15:02:35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一、  审核条件

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二、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  本人申请报告;

2  属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入籍的,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华侨的,需《华侨回国定居证》;属台湾居民的,需《台湾居民定居证》;

3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  办理步骤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

3、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扫一扫
关注
扫一扫
打开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