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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港澳定居须知

时间:2015-08-02 11:29:47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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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申请时可偕行所有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的子女)

2.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含),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且双方均年满六十周岁(含),身边确无子女,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顾的。

3.年满六十周岁(含)以上无依靠老人,内地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子女的。

4.内地十八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无依靠子女(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须投靠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父母的。

   5.其他符合赴港澳定居资格的。(超龄子女另有申请须知)

.申请手续

市属和浈江、武江区属单位人员、市区户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请本人和港澳关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1份,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近期蓝底彩色照片2张和相片回执(即出入境证件相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提交单位意见;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对申请人所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未满十六周岁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派出所意见。

5.回邮信封两个。

6.属下列各种申请事由的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团聚:提交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出生证、身份证、户口本、抚养权证明。

2)照顾父母: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申请赴香港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人事登记处出具的证明);提交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协议公证书(声明其他兄弟姐妹不再以相同理由申请)或者在港父母的指定书。内地一方父母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父母有多段婚姻的,提交每段婚姻的现况证明及子女情况)

3)子女投靠父母: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须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抚养权证明(收养类的提交收养关系证明)。

4)父母投靠子女:提交内地无子女的证明(如独生子女证明、户籍底册等,申请人有多段婚姻的,提交每段婚姻的现况证明及子女情况)。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本处受理时间、地点、电话、网址

地   址:韶关市西联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内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咨询查询电话:968970751-8462783

网址:http://www.gdcrj.com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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