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把好弃婴(童)入户关,规范户籍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统一福利机构弃婴入户审批程序,特制定工作细则如下:
一、群众报警,经派出所及时出警赶赴现场,查找不到弃婴亲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交我市福利机构入户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本户主首页复印件;
3.《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4.弃婴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回执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复印件;
6.《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二、形成事实收养(私自收养)的弃婴办理“福利院弃婴入户(私自收养)”的,除上述材料外收养人另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7.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收养人、当地村(居)委干部、直系或旁系亲属、知情群众等四份以上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附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指模;
9.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
10.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11.《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
三、注意事项
1.移送弃婴(童)到福利机构时,发现地的公安部门经办人应出示有效证件、提供见证人相关证明,填写《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审批表》的拾捡人、被拾捡人基本情况、拾捡时间、地点和出警人员的警号及寻找其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经过要详细清楚,加盖发现地派出所印章确认。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必须有经办民警的签名、警号和发现地派出所印章。
3.询问笔录要做到逻辑严密,卷面清楚,减少涂改。必须询问收养(抱养)的时间、地点等关键要素,对各份笔录的矛盾要如实记载并核实调查,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事件全貌。
4.《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审批表》应逐级填写,必须有签发意见人的签名和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其中,公安分局治安科(股)意见栏统一由分局治安大队签发意见(不得空白)。
5.福利机构对新入院的弃婴(童)应及时给予命名,建议姓名为三个字格式“姓+辈+名”。“姓”由每个福利机构在百家姓中固定壹个后不变;第二个字“辈”在规范汉字中固定壹个后壹年不变,每年更换;第三个字“名”可在规范汉字中自由选择。福利机构按此命名规则确定五年内的“姓+辈”汉字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福利机构在弃婴(童)入院安置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收养弃婴(童)户口登记手续。因DNA打拐库比对超时的,以《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领取时间顺延10个工作日为准。
7.该类入户由受理单位做好入户申请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后,报市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