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拟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迁移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