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粤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外国人员入境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外国人入境后需要在粤住宿的,应在到达住宿地24小时内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在粤居民家中留宿的,请到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入住在粤酒店、宾馆等旅业机构的,请在所入住的旅业机构办理。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居留证件注明的地点住宿的,无需重复申报住宿登记。离开居留证件注明的地点在其他地方临时住宿的,应当在临时住宿地办理住宿登记。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三、外国人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四、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相应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五、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六、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等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人所持护照、证件如遗失或被盗抢,请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外国人凭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护照报失手续。
七、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持婴儿的出生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后120日内为其办理停留居留证件。
八、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获取死亡证明后及时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申报,注销外国人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
九、在粤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应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以备查验。
十、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驾驶机动车。
十一、对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应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可无需提供单位登记证件。
十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其所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未按照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及不按工作许可、工作证明所列事项在中国境内工作,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持Z字签证和停留期为90日的工作类居留证件但超出工作证明的工作期限和地点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有中国境内工作等行为,均属非法就业。
十三、外国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可能会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采取遣送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外国人在粤如遭遇被侵害等紧急案(事)件,请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