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和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办理步骤
1、 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2、 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