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