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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时间:2012-12-03 14:58:50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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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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