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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往港澳定居须知

时间:2015-08-02 11:32:44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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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标记有“Z”)或澳门(标记有“A”)。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七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条件的(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等),可选择任意一个条件申请,但不能多种条件一起申请。

.申请手续

市属和浈江、武江区属单位人员、市区户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请本人和父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2(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2份(浅蓝色和白色),申请人及父母近期蓝底彩色照片3张和相片回执(即出入境证件相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明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4.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交验原件,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交验原件。

5.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母)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2份,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交验原件。

 6. 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提交单位意见;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对申请人所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未满十六周岁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派出所意见。

7.回邮信封两个。

8.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本处受理时间、地点、电话、网址

地   址:韶关市西联大道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内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咨询查询电话:96897;0751-8462783

网址:http://www.gdcrj.com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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