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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09-16 16:38:56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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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为什么要修订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

答:现行《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13号)是20143月颁布实施,已不适应目前国家和省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因此,有必要修订该《规定》。依法明确对各种户政业务处理上的要求,大幅度减少模棱两可情形的出现,从而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存在的灰色地带,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对程序、手续、范围进行规范,努力做到程式化,不允许执法人员自由发挥。树立权威性、减少不确定性、增强户政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让户政管理更公正、公开。

二、问:众所周知,户籍制度改革是一块硬骨头,涉及千家万户,其中的“黑户”一直以来都是我市社会和群众的热切关注问题,请问这次户籍改革如何就此问题进行破局?

答:根据中央深改组第19次会议精神,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也再次要求各地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我市公安机关此次按程序修订户籍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等文件意见精神,坚持区别情况,及时调整登记户口政策。可以说,此次修订工作是凝聚了广大干部群众的集体智慧,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既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持了高度一致,又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

三、问:《规定》第三条指出,我市全面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能给我们介绍下吗?

答:是的,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201611日起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存量户口薄不要求统一更换,只是以前登记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同时逐步推进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们实现市民化。

四、问:那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如何进行城乡分类?

答:城乡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在农村地址的居民与农村村民并不完全等同,村集体收益分配与村民的身份认定、权利行使应当按照《村委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村规民约进行认定和规范,不应与户口登记挂钩。

五、问:怎么确保中央、省、市的政策落实到位,让市民分享改革红利?

答:接下来我局将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调整人口迁移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门槛,允许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在我市落户,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六、问: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的,按以往政策无法落户的“黑户”该如何落户?

答:根据《规定》第十条第三项“…收养人或其本人可以将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报告和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等材料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未满6周岁的,收养人应当按规定送交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私自收养。”

七、问:户口依附的房子卖掉了,新房主要求原户主迁出,原户主没有其他产权房产,该怎么处理?

答:此次《规定》修订版考虑到这种情况,允许无房户在市内搭户。体现在第十三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我市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在征得户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向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家庭户亲属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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