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居民在市区投资兴建实业,金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的,其本人直系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可申请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迁移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有关部门的批文,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为亲友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本人书面报告及身份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或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或县(市)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