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