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审批条件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或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迁移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 《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原件。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人户: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步骤
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