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2、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4)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