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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府办〔2017〕37号)

时间:2017-11-14 10:23:00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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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3

 

韶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精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6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

全面放宽我市落户限制,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贯彻执行《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全面放宽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允许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购买了社保、医保的人员在我市落户,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可在参保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按要求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由市公安局根据我市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情况,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数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级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积极向省争取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二)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在具体分配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期内或上一年度各地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新增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适当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化区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就业方面的民生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和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企业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市发改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按照省的部署,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怍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五)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市住建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六)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省的部署,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局等单位参与)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人社等部门要加快整合流动人口管理和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情况等方面内容,并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为各地教育部门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就学需求做出准确判断,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人口变化,科学合理设置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

(九)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要求,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保障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权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治安、户政、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积极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市委农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地税局等有关单位要根据省牵头单位制定的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并按照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各项配套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全市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县(市、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三)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县(市、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省、市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确保顺利通过省级专项督查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发改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市审计局牵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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