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韶法审[2013]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发挥医保基金对卫生资源的调控作用,提高医疗保险保障绩效,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2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二)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
(三)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按人头付费的原则,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团购优势,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五)坚持定点就医,尊重参保人的选择权,促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
(一)参保居民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填《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签约表》(一式二份)。约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按签约表的内容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居民与本医疗机构签约。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所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不得变更,实行一年一定。
政府办公益一类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是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的卫生站,具备条件的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医务室可申请成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定点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校,可以由学校统一就近选择一间定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学生的定点医院。
(二)参保居民按以下时间选择年度约定医疗机构:
1、参保居民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
2、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选的,视为自动放弃。
3、上年度已选,但没变更的,视为自动默认。
第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金来源: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除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一般诊疗费(村卫生站5元/人.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70%给予支付。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二)支付标准:
1、起付线:村卫生站和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在7元,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15元。
2、单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卫生站和大、中专、技校校医院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0%,由约定基层医疗机构同意转往二级医院的40%,转往三级医院的30%。
3、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第八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一)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临时社会保障卡或参保凭证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约定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将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直接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结算。
2、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凭出生证、医院有效票据、医院门诊病历(要有病情、用药或检查治疗记录)等,于每月最后5天(逢节假日顺延),到所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3、参保居民就医时因约定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诊的,须经约定医疗机构批准转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其转诊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未经约定医疗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医保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付费结算方式,节余奖励,超支不补。
1、定额包干:当年度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以信息签约为准)人数的门诊统筹费总额为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将村卫生站签约的门诊统筹费金额合计拨付给一体化建设的镇卫生院,由卫生院按照工作完成量与村卫生站结算。
2、每月预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签约人数,以当年度包干费用人均标准的80%分月预拨给该医疗机构,其余20%作为质量保证金和调节金,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后按有关规定结付;15%作为调节金,根据该医疗机构每月普通门诊费用的执行等情况进行调节使用。
3、年度决算:医保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普通门诊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
4、节余奖励:全年实际发生符合结算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的70%以上(含70%)的,节余额的90%奖励给该医疗机构,10%结转下年度使用;全年实际发生符合结算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该约定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的70%以下的,节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奖励给该医疗机构;
5、超支不补:全年实际发生符合结算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包干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第九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于每月月初将上月办理普通门诊结算病人的结算单、发票和费用统计报表等资料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定点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医疗服务的监管。定期公布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将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增幅、费用结构、签约人数等指标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有关规定,不得以就诊定额包干为由拒治就诊病人,更不得串通病人伪造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串换药品、非法套取医保基金,分解就诊、重复收费,一经发现,即追回违规取得的医保基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就诊时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等,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追回已支付的门诊统筹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施行政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和支付标准由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