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医保年度起,对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5万元调整为6﹒8万元。
(二)住院起付标准:省级三级医院由原1500元调整为1600元;地级市三级医院由原8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甲等医院由原400元调整为500元。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起付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执行;未成年人及享受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的起付标准按成年人起付标准的50%执行。
一、 调整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原每人每年84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于每年7月份一次性征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