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雄市关于扶持医药服务产业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20年6月12日我局通过南雄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6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满,网上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2020年5月15日我局向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投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5月19日,收到提出意见及建议的职能部门共计3个,其余5个部门均无修改意见。现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税务局提出修改意见
1.《办法》第一条第(1)点“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建议修改为“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销售服务企业代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我局已采纳。
2.《办法》第一条第(2)点中“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建议修改为“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含销售服务企业代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我局已采纳。
3.《办法》第二条财政贡献奖励:将所有“其为地方财政贡献金额地方留成部分。”建议修改为“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我局已采纳。
4.《办法》第二条第(3)点“遇调整,按新口径计算相关税收。”建议修改为“如遇重大税收政策或行业管理政策调整,奖励方法另行研究决定。”,我局已采纳。
5.《办法》第三条第(1)点“医药企业”建议修改为“医药销售服务企业”,我局已采纳。
6.第三条(2)点“税务部门应为提供,...提速办理。”建议修改为“税务部门应为医药销售服务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涉税事项跟踪做好服务, 在规定时限内提速办理。”,我局已采纳。
7.《办法》开头部分,建议删掉“受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我局已采纳。
二、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1.《办法》第二条第(4)点“按季度结算申报兑现。”建议修改为“按年度结算申报兑现,市财政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结算并兑现。”,我局已采纳。
三、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
1.《办法》第二条第(1)点“第1年...”的确定是具体哪一年。我局已采纳,修改为“其中,自企业在雄设立登记当年为项目过渡期,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参照,给予100%的企业服务奖励;次年为第1年度......。”
2.《办法》第二条第(2)点“企业在享受以上奖励年限内,需纳入我市限上企业统计范围。”建议删掉此条内容。我局已采纳。
3.《办法》第二条第(3)点“遇调整,按新口径计算相关税收。”建议明确。我局根据税务局第4点意见修改为“如遇重大税收政策或行业管理政策调整,奖励方法另行研究决定。”
4.《办法》第二条第(4)点“按季度结算申报兑现。”建议明确。我局根据财政局意见修改为“按年度结算申报兑现,市财政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结算并兑现。”
南雄市商务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