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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雄市农村供水用水管理试行 办法》征求意见的反馈说明

时间:2019-09-20 15:02:05 来源:南雄市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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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雄市农村供水用水管理试行办法》的征求意见,我局分别于2019年7月3日、8月9日通过水务局OA系统、南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水务局网站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8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满,已收到湖口镇等18个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15个职能部门共计33个单位的意见反馈,网上公开征求未收到意见反馈。在已收反馈意见中提出意见及建议的职能部门共计2个,其余21个单位均无修改意见,现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市发改局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一条:《广东省农村供水管理试行办法》未正式发布实施,不能作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2、第十九条:应明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其中,镇级集中供水的应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行政村级及以下100吨千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价格由受益农户协商确定。建议删除“农村集中.......政部制水价”。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3. 第二十条:将“供水单位......适当优惠”修改为“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对特殊群体用户用水价格实行优惠的政策。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4. 第二六条:修改为“供水企业违反价格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市卫生健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南雄市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中“日供水 200 m3 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备”,建议修改为“日供水 200 m3 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安装水净化和消毒设备。”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2、《南雄市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明确供水单位需达到卫生许可标准才可供水。建议在供水管理单位增加一条“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在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供水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其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愈期未整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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