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做时间要求,下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咨询电话
0751-3827996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二)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四、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五、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六、咨询电话
0751-3886789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后取元位)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例2022年一季度只受理2021年第四季度(或2021年下半年)社保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一般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咨询电话
0751-3827996。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二)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二)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年。
五、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六、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三、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
五、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咨询电话
0751-3886789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二)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三)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实施程序
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咨询电话
0751-3827996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属于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应提交材料
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
四、应核验信息
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五、申请程序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六、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三、补贴标准期限
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六、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七、咨询电话
0751-3886789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二)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五、应提交材料
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险的可不提供)。
六、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 1年内,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2021年12年31日前,见习期末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八、咨询电话
0751-3886789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韶关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韶关户籍人员离开韶关行政区域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韶关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补贴10000元。
四、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五、应核验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省内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六、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七、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三、补贴标准
每年最高4000元。
四、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三年。
五、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用合同及租金发票。
六、应核验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五、应核验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六、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二)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三、补贴标准
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五、应提交材料
1.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参照“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六、应核验信息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四、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每度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二)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三)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期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单位。
三、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四、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六、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七、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返韶留韶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韶关户籍人员;
(二)离开韶关行政区域求学、务工后返回韶关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在2020年5月17日以后;
(五)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户口簿;劳动合同;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四、应核验信息
省内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退役信息。
五、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六、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业务简介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提交材料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以上情形中的第4、第5类群体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材料。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携带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提出申请)——初审公示(镇、街人社所初步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公示,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审核认定(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审核未通过的,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初审公示(镇、街人社所后台正式受理,核实后进行公示)——审核认定(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认定)——办结(通知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就业创业证》申领
一、业务简介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劳动者;
2.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提交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二寸彩照一张。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批准——领取结果。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批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
一、业务简介
为已办理了《就业创业证》且办理时登记的相关信息有变动的人员提供信息变更服务。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已核发《就业创业证》且存在变更内容的劳动者。
四、提交材料
《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变更内容材料。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批准——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正式受理)——批准(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岗位信息发布
一、业务简介
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二、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已在人社部门备案登记的用人单位。
四、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电子版)。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布——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正式受理)——审核发布(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发布)——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业务简介
为有需要了解就业扶持政策的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政策解答。
二、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无。
四、提交材料
无。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网上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受理、解答)——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求职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求职者。
四、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匹配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网上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正式受理)——匹配就业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审核,匹配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职业介绍
一、业务简介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二、办理对象
有意愿的适龄劳动者
三、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求职者。
四、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匹配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网上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正式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正式受理)——匹配就业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后台审核,匹配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办结。
七、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为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进行招聘信息登记。
二、办理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办理条件
企业招用人员要求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应条款,招用人员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女 50周岁)范围,薪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提交材料:
1. 经办人身份证;
2. 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3. 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
五、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审核(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失业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对象
个人
三、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单位离职; 2、终止灵活就业; 3、企业倒闭; 4、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 5、退伍;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
四、提交材料
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二寸彩照一张。
五、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批准(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
劳动用工备案
一、业务简介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二、办理对象
用人单位。
三、办理条件
南雄市各用人单位。
四、提交材料
《南雄市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五、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批准(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0751-3888101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一、业务简介
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的申请资质进行审核。
二、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提交材料:
(一)个人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属已婚人员的需同时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信用报告,可由申请人授权经办银行查询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4.自然人作为反担保的提交反担保人身份证、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免除反担保的在借款人成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提交相关抵押证明材料。
5.重点扶持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其他人员不需提交)。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同时提交原件,原件验证后返还借款人。
申请“捆绑性”贷款的除提供个人借款人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可由申请人授权经办银行查询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员工花名册;
5.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
6.当年营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7.当年工资表和工资支付凭证;
8.相关抵押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同时提交原件,原件验证后返还借款人。
五、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批准(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结(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0751-3822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