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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4-01-04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122


雄市监听告字〔2023〕14号

叶伍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不按规定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旅客信息导致严重后果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9月15日,本局收到南雄市公安局《关于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告知函》,反映南雄市雄州街道教育路宾馆(叶伍兰)在2023年8月13日接待未成年人旅客入住时,未登记旅客信息,未询问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及同住人员关系,导致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当天,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9日,本局向南雄市公安局函发《关于协助提供证据材料的函》,南雄市公安局复函资料显示当事人不按规定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旅客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

       2023年9月25日,本局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9日设立南雄市雄州街道教育路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282L65119048M)。2023年9月5日,又将名称由“南雄市雄州街道教育路宾馆”变更为“南雄市雄州街道安逸宾馆”,联络员由“叶伍兰”变更为“谭坚强”,经营者名称由“叶伍兰”变更为“谭坚强”。2023年9月19日以经营不善理由到雄州街道办理了注销手续。

       2023年11月27日16时、29日10时、30日9时,执法人员三次通过办公电话拨打叶伍兰电话,该电话均无应答。11月30日,本局到登记地址“南雄市雄州街道教育路11号107号门店”,发现该地址为“安逸宾馆”,营业执照名称为“南雄市雄州街道安逸宾馆”,经营者为“谭坚强”登记日期是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本局无法通过登记地址联系到当事人。

       本案未实施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 2023年8月13日,当事人未按规定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旅客李某的相关信息,导致未成年人入住宾馆后,发生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2. 2023年9月15日,南雄市公安局对南雄市雄州街道教育路宾馆(叶伍兰)做出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当事人办理了变更、注销手续,当事人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本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变更情况;

       2.南雄市公安局《关于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告知函》、《南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不按规定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旅客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情况;

       3.《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无法联系当事人。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按规定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旅客李静华的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不按规定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旅客信息导致发生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南雄市公安局对于给予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做出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同时,当事人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吊销执照处罚已经无法进行。

       当事人的上述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该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和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的予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局拟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但因当事人营业执照已注销,不再执行吊销。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和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因无法联系上你及相关收件人,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壁立    联系电话:0751-3871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韶关南雄市雄州街道沿江东路27号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